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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投诉流程规范

一、投诉须知

参与所投项目的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共同提出;
    )依法应当先提起异议的,对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在时限期满未答复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投诉人用CA数字证书登录商城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入“异议投诉”专栏填报。按要求完善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即可;
    二、投诉材料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依法先提出异议的事项,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主张;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加盖投诉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

三、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因投诉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投诉;

(二)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依照规定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告知投诉人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四)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但投诉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估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交易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处理决定上传中心交易平台“异议投诉”专栏进行公布。
    县公管办负责对投诉事项的进度和处理结果公开情况进行时效性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