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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异议流程规范

 

 一、异议须知 

异议人必须是参与所异议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异议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共同提出;

异议人仅可对以下几方面提起异议:

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2.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不见面开标的,在不见面开标系统内提出),招标人应当现场作出答复;

3.对评标结果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4.异议事项未进入投诉或诉讼程序;

5.以异议函方式提交,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限内答复。

二、异议材料

异议人全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有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被异议人及与异议事项有关的投标人全称;

异议的项目名称和编号;

异议的具体事项、明确的请求和主张;

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名称及具体条款的内容;

加盖异议人公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异议人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异议函应当由加盖异议人的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电子印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用CA数字证书登录商城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入“异议投诉”专栏按要求完善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即可。

  三、异议答复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交易相关利害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内提出,招标人在3日内对异议作出统一的澄清、答复;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现场进行答复,并制作记录;交易相关利害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内提出,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交易相关利害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质疑),采购人应在收到异议(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竞买人或受让人提出异议,出让(转让)或委托方按相关规定办理

 答复异议需上传“异议投诉”专栏公布;

县公管办负责对异议事项的进度和处理结果公开情况进行时效性督办。